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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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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婚后如何偿还?
案件事实
陈男与郑女于2001年5月结婚。婚后不久,王甲和王乙兄弟二人来到陈男家,要求还钱,恰巧陈男出国培训一年,二人遂要求郑女立即还钱。郑女接过借条一看才知,陈男曾于1995年3月6日向王家兄弟借款十万元,还款期限为2000年3月6日。由于陈男迟迟未还,二人便上门讨债。郑女一时也无法还清欠款,2001年12月,王家兄弟将郑女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郑男的欠款十万元。
律师分析
本案中,虽然陈男与郑女已经结婚,但不能想当然地认为郑女也应偿还此笔债务。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的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陈男在婚前向王家兄弟借款十万元,明显是陈男和王家兄弟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王家兄弟就陈男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向郑女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能够证明陈男所负的十万元债务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那么,王家兄弟的主张就能够得到支持,此时,十万元欠款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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