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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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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纱摄影费是否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
许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和结婚仪式。许某按照农村习俗通过介绍人给付王某礼金8万元。许某和王某拍摄婚纱照一套,许某为此花费了一万元。举行结婚仪式后,双方同居生活,但未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王某提出分手,许某说分手可以,但是要王某返还自己支出的礼金和婚纱摄影费。请问:婚纱摄影费是否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许某与王某虽按照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故许某要求返还礼金的请求,于法有据。对于婚纱摄影的费用,拍摄婚纱照本质上并不能为双方经济或者生活上带来实质上的提升,更多的是满足双方精神上的需求,属于精神领域的消费,不应认定为彩礼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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