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受胁迫婚姻的起算点修改

  发布时间:2020-06-03 14:27:12 点击数:
导读:撤销受胁迫婚姻的起算点修改

现行婚姻法: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算点为“自结婚登记之日起”

民法典:起算点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1052条【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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