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当事人一方被确诊新冠肺炎,对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有何影响?

  发布时间:2020-03-18 14:38:21 点击数:
导读:离婚当事人一方被确诊新冠肺炎,对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有何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应当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结合子女的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及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工作性质、陪伴情况等综合因素作为考量。因疫情并不属于长期影响因素,按照目前新冠肺炎的治疗效果来看,该类疾病并非不能治愈,确诊新冠肺炎并不意味着必然失去抚养子女的能力,故该因素应作为综合考虑因素之一,而不应作为判决子女抚养关系归属的决定性因素,是否需要变更由法院综合前述多种因素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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