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离婚诉讼前后不正当处理共同财产应视为转移财产

  发布时间:2020-05-21 10:29:11 点击数:
导读:提起离婚诉讼前后,不正当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应视为转移财产

        案情:张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曾书面约定,由双方共同经营的某广告经营部对外享有的债权100余万元归张某所有。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政府财政部门国库集中收付中心于2017年1月23日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广告经营部,同日,李某将该100余万全部存入其个人账户。张某于2017年1月25日提起诉讼。

审判:法院认为,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前,该债权已经收回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广告经营部收到该100余万元款项时,距张某的起诉时间仅仅相差2天,李某在收款当天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分17次转入其本人名下的账户内,对于该笔款项的去向,李某负有举证义务。虽然李某陈述对于转账事宜张某知情、并已用于还账、日常开支等,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且张某不认可,该款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李某在张某起诉前2天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少分,综合双方当事人经济现状、抚养子女等情况,酌定李某分得40余万、张某分得60余万为宜。

评析:当夫妻之间发生纠纷难以调和时,为了减少自身的经济损失,往往会出现一方将财产转移、隐匿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上一篇:婚内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下一篇: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