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贷款用于“家装” 妻子举证排除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20-07-21 09:55:39 点击数:
导读:丈夫生前贷款用于“家装”妻子举证排除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

20155月,邵某(男)与昆山某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消费借款合同,向银行借款10万元,贷款用途为家庭装修201610月,邵某自杀身亡。银行认为,邵某当初的贷款用途为家庭装修,很显然资金是用于夫妻共同日常生活,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特征,遂将邵某妻子王某、儿子小邵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承担这笔夫妻共同债务,小邵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小邵对此不予认可,并提供了两份残疾证,证实邵某手掌有残疾,王某则是智力残疾三级,银行发放贷款时未尽到审核义务,将贷款发放给没有偿还能力的人。同时,小邵当庭提交了邵某生前手机的微信记录,证明邵某生前一直从事赌博、放贷的事实,甚至开立虚假工资证明去银行和小贷公司贷款,手机里更有各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催款信息,数额高达近百万元。微信中还留有一份电子遗书,遗书中说明了所有债务均是其个人行为。小邵、王某据此认为,银行起诉的这笔10万元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与邵某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银行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邵某归还所欠全部借款本息。王某系智力残障人士,实际无法得知邵某的借款情况,也无证据证明案涉款项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结合小邵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相关微信记录,对于邵某的10万元债务,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遂判决因债务人邵某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王某、小邵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点评

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从夫妻有无举债合意及夫妻是否分享债务利益两个方面判断。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虽然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债务人配偶能够举证证明债务确非基于夫妻合意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仍应将其排除在夫妻共同债务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或是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邵某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10万元用于家庭装修,看似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结合小邵举证的聊天记录、手机信息、电子遗书等证据,该借款实际被用于邵某放贷、赌博等个人挥霍行为,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结合王某的个人情况,其对债务极可能并不知情,故该10万元借款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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