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运用管辖规定,离婚诉讼不再成为难事

  发布时间:2020-04-23 11:11:02 点击数:
导读:灵活运用管辖规定,离婚诉讼不再成为难事

案情简介: 

家住成都的陈某(女)通过国内某大型婚恋网站认识了比她大十多岁的王某(男),王某为重庆人,不过早已离开重庆前往北京工作十余年。由于双方的交往主要依靠网络,在网上交往几个月后,王某便到了成都与陈某见面,由于双方交往时间不长,陈某及其父母对这样一位准女婿始终心存怀疑。在这样一种情况下,王某当着陈某及其父母的面按照女方父母的意思作出了一份婚前承诺,就这样,陈某及家人的顾虑逐渐被打消,双方随即前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可好景不长,双方办理完结婚登记后王某便离开成都回到北京,从此便一去不复返,婚前的承诺均没有兑现,不仅如此,期间还向女方及其家人提出无理要求。这时陈某突然警醒,可能是遇到骗子了,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陈某无奈只有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经过与陈某的沟通得知,虽然王某住所地即户籍地在重庆,但其早已离开重庆前往北京工作多年,虽然《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了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如果依据第21条的规定,原告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在成都起诉。但经过分析,本案有个特殊性在于,本案的被告王某虽然离开住所地重庆早已超过一年,但原告陈某一直在其住所地成都生活居住,该情形可以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即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随后,根据我们的建议,委托人收集了王某已离开重庆已满一年的证据,立即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立案审查时,立案法官提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1条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原则,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我们据理力争下,立案法官仍然没有立案,作为本案代理律师,我们提出如果法院不立案,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向原告出具不予立案的民事裁定,在百般无奈下,法院作出了不予立案裁定,我们随即向成都市中院就管辖权问题提起了上诉,在等待了1个月后,成都中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指定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此案。得到立案的消息后,委托人之前的顾虑一扫而光,在随后的诉讼中,被告王某再次发出阻挠,又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户籍地重庆法院或者北京的法院受理,在异议被驳回后又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一个月后,上诉被中院裁定驳回,此次此刻,关于本案管辖的斗争总算尘埃落定,在扫清管辖的困扰后,后面的诉讼进展的非常顺利,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因婚前认识不够,草率结婚,双方婚后并未一起居住,因感情问题长期分居,从而认定双方感情已破裂,一审判决双方离婚,陈某总算摆脱了2年的困扰。

 律师提示

 在离婚诉讼中,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基本原则立案是大多数办理婚姻案件律师的通常做法,这一观念已在广大律师甚至立案庭的法官思维里根深蒂固。实际上,对于某些离婚诉讼,作为代理律师完全可以运用某些特别规定以达到减少诉讼成本的目的。同时,在律师的观点不被采纳的情况下尽量能通过上诉来争取本地法院管辖,从而维护委托人的最大利益,减少委托人的心理压力,增强其诉讼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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