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赠与给“小三”470000元 法院判定赠予无效全部返还

  发布时间:2019/9/9 15:05:09 点击数:
导读:2003年11月12日,李某某与王某某在四川某地登记结婚。2017年10月11日至2018年1月27日期间,王某某与刘某某认识并建立婚外情关系,刘某某以各种理由找王某某索要钱财。为了保持婚外情关系,在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王…

2003年11月12日,李某某与王某某在四川某地登记结婚。2017年10月11日至2018年1月27日期间,王某某与刘某某认识并建立婚外情关系,刘某某以各种理由找王某某索要钱财。为了保持婚外情关系,在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王某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分13次转账470000元给刘某某。后李某某起诉至大足法院要求刘某某返还该47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与刘某某在婚外情关系期间,王某某分13次转账470000元至刘某某银行账户,刘某某接受了上述款项,符合赠与的法律要件,应视为王某某对刘某某的无偿赠与。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基于法律规定,在夫妻双方未约定其他财产制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夫或妻对夫妻共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是建立在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王某某将夫妻共同所有的大额钱款赠与刘某某,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取得共有人李某某的同意,且王某某对刘某某的赠与是建立在有悖公序良俗的婚外情关系上,严重损害了李某某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赠与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依法判决刘某某返还李某某赠与款47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刘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则申请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执行法官依法查封刘某某房产、车辆和银行账户。为进一步化解矛盾,执行法官主动前往当事人所在地做调解工作,一方面向刘某某阐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可能被处以罚款、司法拘留等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向李某某说明刘某某无法一次性给付全部案款现实情况。最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刘某某分期返还李某某上述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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