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一般会判离,理由会是这些!

  发布时间:2019/9/29 14:27:23 点击数:
导读:法律知识要点:在司法实务中,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协议离婚的,任何一方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判决。从实务经验来看,如果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同时又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具体的法…
法律知识要点:在司法实务中,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协议离婚的,任何一方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判决。从实务经验来看,如果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同时又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具体的法定离婚理由,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通常情况下不会判离。原告只能在六个月后,进行第二次起诉离婚,对于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会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双方离婚.

根据司法实务来看,离婚诉讼中,原告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离婚法定理由,第一次起诉就被判离的案例并不多。对于大多数诉讼离婚案件来说,原告第一次起诉,法院没有判决离婚,第二次起诉法院会判决离婚,这属于实务经验,多数情况下,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也确实如此。

那么,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一般会以什么理由进行判决?这一点,笔者查阅了许多类似的案例,从判决书的内容看,大多是下面这四个理由:

一、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原则性规定,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即原告一方决意离婚的,离婚就是时间问题了,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只有结不了的婚,没有离不了的婚。

二、原告的离婚态度坚决。原告是第二起诉离婚,再次起诉离婚,本身也表明,原告离婚的态度非常坚决,否则不会再次起诉。

三、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未改善。第一起诉离婚未获得准许,正常情况下,没有新的情况和理由的,原告最快也要六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六个月已有足够的时间改善夫妻关系,也有足够的时间冷静。但是,再次起诉也表明夫妻矛盾没有得到缓和。

四、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具有法定的离婚理由。比如,第二次起诉时,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这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这些理由是从大多数的判决中总结出来的,在实务中可能远不止这么多,但是这些是常见的几种理由,原告第二次起诉时,也完全可以用这些理由作为起诉状的理由部分进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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