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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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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残疾,女方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是否可以判决离婚?
2016年9月1日,原告从地里干活回来,被告以原告做饭晚了,又一次用拐杖将原告打到,致使原告腰部受伤住院,原告出院就回了娘家。于2016年9月21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原告王凤兰的离婚理由是,被告双脚残废后,性格古怪,多次殴打原告,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在一起生活。强烈要求和被告离婚。
被告柳华铭答辩称,夫妻双方感情虽然已经破裂,但离婚后再无人照顾自己,因此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要离婚,原告要承担债务19740元,并给付被告抚养费20000元。
【审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残废后,原告又无一技之长,家庭经济较为困难,对于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处理不妥,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被告提出的债权债务,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告要求原告给付抚养费20000元,因离婚后不再存在夫妻关系,加之原告无经济来源,故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现存于被告处的财产全部归被告所有。
三、由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生活帮助费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要旨】
丈夫残疾后,妻子并未对其不尽扶养义务,只是因为生活琐事,双方产生了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提出离婚,谈不上原告对被告的遗弃,因而法院判决时只要把握离婚条件考虑即可,没必要虑及其他。现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女方有要求离婚的权利和自由,没有抚养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评论】
本案是一起因被告双脚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夫妻感情破裂而引起的离婚案件。原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应该准予离婚;被告认为,原告对自己应尽扶养义务,提出离婚,是对自己的一种遗弃行为。
原、被告各自主张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扶养是指家庭关系中夫妻双方或同辈间在物质上、生活上的相互帮助,是因亲属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抚养费是这种帮助的具体表现。如果离婚,就各自成立自己的家庭,也即双方脱离了家庭关系,没有了家庭关系,就没有了互相扶养的义务,自然也谈不上抚养费。
而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违法行为。如父母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配偶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等。遗弃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该为而不为,致使被遗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本案中的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2000年被告残废到2015年的15年间,精心照料被告,不离不弃,不能说原告遗弃被告。
【法官在困惑中的抉择】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如何适用《婚姻法》?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被告已丧失劳动能力,家中生活困难,离婚后又没有其他人可以照顾被告,所以原告有扶养被告的义务,如原告不尽扶养义务就是对被告的遗弃行为,因此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的残废,原告没有任何过错,原告也服侍照顾了被告较长的时间,不存在对被告有遗弃行为。原告自己也没有一技之长,没有能力帮助被告,现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有要求离婚的权利和自由,没有抚养被告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本案中原、被告都是值得同情的不幸者,特别是对被告来讲,判决离婚后会产生一系列实际问题,被告以后的生活由谁来照顾,这在农村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如不准原、被告离婚,原告本身没有任何过错,那么原告享受婚姻自由追求幸福的权利如何行使,这些问题都是值得人们去思考的。
两种意见争执不下,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告在长达15年期间精心照顾被告,不存在遗弃行为;既然双方都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就应该准予离婚;准予离婚就不能说原告遗弃。最后,本案判决采纳了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