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 儿子起诉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9/9/19 8:18:22 点击数:
导读:近日,家住重庆巴南花溪街道的赵楠(化名)将自己父母诉至法院,要求父母履行离婚协议中将一家三口共有房屋归其所有的约定,并配合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目前,巴南法院已审结此案,判决支持了赵楠的诉讼请求。原告赵楠…

近日,家住重庆巴南花溪街道的赵楠(化名)自己父母诉至法院,要求父母履行离婚协议中将一家三口共有房屋归其所有的约定,配合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目前,巴南法院已审结此案,判决支持了赵楠的诉讼请求。

原告赵楠诉称,2015526日,其父母协议离婚,离婚时所签离婚协议约定一家三口共有的房屋归原告所有。现原告已成年,父母一直未履行协助过户义务。

法庭上,母亲刘某某当庭表示愿意协助儿子办理过户手续。父亲赵某某辩称,现在没有其他房屋居住,不同意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儿子

巴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

承办法官表示,在本案中,赵楠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家三口共有房屋归原告所有,是一种附有条件和目的的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与一般的赠与行为不同,其与夫妻关系的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具有很强的人身关系及道德性质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婚姻、收养、监护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承办法官指出,本案不应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而应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原告父母均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任意撤销。

至于赵某某在审理中提出该房屋系其唯一住房,要求原告保障其对该房屋的居住权问题,法院认为原告赵楠对其父亲本就具有赡养义务,应当保障其父亲的居所条件。


 
来源:巴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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