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不养,法院判决撤销监护权

  发布时间:2019/11/4 10:21:39 点击数:
导读:7月25日,一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在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判决撤销未成年人杨某荣姐姐的监护人资格,最终指定由合川区民政局担任杨某荣的监护人。父母双双去世以后,杨某荣尚健在的祖父、外祖父、母均…

7月25日,一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在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判决撤销未成年人杨某荣姐姐的监护人资格,最终指定由合川区民政局担任杨某荣的监护人。

    父母双双去世以后,杨某荣尚健在的祖父、外祖父、母均年事已高,亦需他人扶养,确无能力监护抚养杨某荣。村委会于是指定杨某荣的已成年姐姐杨某风作为其监护人。杨某风本应承担起照顾弟弟的义务,但她却以自己无工作、无生活来源为由,将杨某荣送往福利院抚养,并向合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指定新的监护人。

    开庭以后,杨某风却拒不出庭参加诉讼,自此失去了消息。法院只能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本案。“程序上来讲,该案已经了结,但小孩的监护权问题没有得到实质解决,小孩处于无人抚养的状态。”承办该案的吴法官说道。为保障小孩的健康成长,合川法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积极联系合川区民政局,共同商定由民政局作为申请人起诉撤销杨某风监护人资格。

    6月28日,合川民政局向合川法院提起了诉讼。在开庭审理中,杨某风仍不到庭,且杨某荣的祖父、外租父、母均明确表示无力抚养杨某荣,愿放弃其监护人资格。

    合川法院遂判决撤销杨某凤对杨某荣的监护人资格,并同时指定合川区民政局为杨某荣的监护人。

 

    法官说法

    1.为什么可以由村委会指定姐姐杨某风作为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民政部门可以作为监护人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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