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不成退彩礼应考虑公平合理

 来源:重庆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8/7/26 16:33:47 点击数:
导读:农村结婚按习俗,出了矛盾就脱离。不知法律未登记,婚约不成退彩礼。退还彩礼要举证,还要公平讲道理。  原告蔡某甲与被告谢某甲经媒人蔡某乙介绍谈婚。2017年1月24日,蔡某甲到被告谢某甲家送2万元彩礼“取同意”,…

农村结婚按习俗,出了矛盾就脱离。不知法律未登记,婚约不成退彩礼。退还彩礼要举证,还要公平讲道理。
  原告蔡某甲与被告谢某甲经媒人蔡某乙介绍谈婚。2017年1月24日,蔡某甲到被告谢某甲家送2万元彩礼“取同意”,谢某甲的父母收到2万元彩礼后用于购买谢某甲嫁妆。2017年2月22日,蔡某甲与谢某甲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婚礼当天蔡某甲摆礼2万元,谢某甲的父母将这2万元打发给了谢某甲。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办完婚礼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随即外出打工,在外和蔡某甲的父母一起生活到2017年中秋节,后产生矛盾要求离婚。对于上述彩礼4万元,被告是否应当一并退回,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彭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视为婚约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现蔡某甲与谢某甲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对于原告方给付的彩礼金,被告方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蔡某甲分别在“取同意”和举行婚礼当天共支付被告方4万元,该4万元性质上属于蔡某甲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因双方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方应当返还。关于返还的金额,因谢某甲的父母将4万元给了谢某甲,谢某甲将其中2万元用于购买了嫁妆,另外打发给了谢某甲2万元,谢某甲辩称已经与蔡某甲将2万元花光,虽无证据证明,且半年花2万也不合理,但考虑到谢某甲已与蔡某甲同居生活半年,必然需要花费,因此从公平合理角度出发,酌情判令谢某甲返还蔡某甲彩礼3万元。谢某甲的父母没有占有蔡某甲的彩礼,不应作为返还的对象。故一审判决:一、被告谢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蔡某甲彩礼3万元;二、存放在原告蔡某甲家的嫁妆归被告谢某甲所有;三、驳回原告蔡某甲的其余诉讼请求。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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