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要求继承“五保户”哥哥“遗产”法院说“不”

 来源:重庆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8/7/16 16:07:15 点击数:
导读:李大未婚,无子女,父母及兄弟均已去世,现只有姐姐李花、妹妹李梅健在。李大于2009年9月去世。1973年,在李梅、李花出嫁后,李梅母亲和李梅的兄弟4人将宅基地卖给张三后去了湖北长河县,1975年又返回。因原宅基地已经…
    李大未婚,无子女,父母及兄弟均已去世,现只有姐姐李花、妹妹李梅健在。李大于2009年9月去世。1973年,在李梅、李花出嫁后,李梅母亲和李梅的兄弟4人将宅基地卖给张三后去了湖北长河县,1975年又返回。因原宅基地已经处理,没有房屋居住,村民同意李大等在张三房屋旁边搭建了土房居住,后李大的母亲及兄弟相继去世。李大从2004 年开始享受五保待遇,村里将李大安排在河曲镇敬老院集中供养至其病故。李梅诉至法院主张村里将李大遗留的房屋处理给了王二,2012年土地复垦时王二获得房屋补偿款13905.73元,村里获得土地复垦补偿款237000元,该款应该由其继承。村民委员会辩称处理的房屋是集体所有而不是李大个人所有。案件审理过程中,李花向法院提交了《继承人放弃继承申明书》,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李大的遗产。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梅的诉讼请求。李梅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根据民事诉讼关于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的基本原理,李梅应当对其主张涉案宅基地及李大生前居住房屋均系李大生前财产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现李梅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该宅基地使用权系李大所有,亦未提供证据证实李大生前居住房屋系李大修建并依法取得权属。同时,李大曾于1973年出卖其原有的位于河曲镇黄水村的宅基地及房屋设施后随母亲举家外迁至湖北长河县。1975年返回河曲镇黄水村时,李大未再次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鉴于李大返乡后生活困难,自身没有能力解决居所,河曲镇黄水村组织村民出资出力在集体土地上修建房屋供其居住,是河曲镇黄水村村委会对无人供养、扶持的李大进行的安置,其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能当然地归于李大。后河曲镇黄水村村委会将李大纳入五保户待遇,并先后安排到派出所底楼和河曲镇敬老院居住,直至李大病故,并由黄水村第二村民小组组织村民对其进行安葬。在李大死亡之后,本案诉争房屋及宅基地均不属于李大的遗产,诉争房屋应本着“谁出资、谁修建,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权属。
  其次,李梅与李大系兄妹关系。兄弟姐妹是血缘关系最近的旁系血亲。兄弟姐妹间相互扶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李梅作为李大的妹妹,在李大生活困难、居无定所的情况下,未对其进行帮扶,在李大死后亦未参与安葬。现李梅诉至人民法院,主张诉争房屋及宅基地系李大遗产,应由其作为唯一继承人继承,不仅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亦与社会公序良俗相悖。遂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做为一名家事法官,经常审理继承案件,有些案件中当事人为了尽可能多的争取遗产,不顾亲情,甚至父母兄弟姐妹反目成仇。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只有存在故意杀害、遗弃被继承人等严重情形时才会丧失继承权。本案中,因李大没有配偶等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梅作为李大的妹妹,即第二顺位继承人,具有继承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但是,从了解的事实来看,李大在无依无靠时,李梅作为其亲妹妹,没有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帮扶,村里只好将其作为“五保户”,送到敬老院供养;在李大去世时,李梅也没有参与安葬。此时,亲情在哪里?而当得知李大生前居住的房屋和土地有大笔的补偿款时,李梅却要来继承。倘若李梅的请求成立,在情理上让人难以接受,也与社会公序良俗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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