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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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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和奶奶持不同遗嘱爷爷的房产该归谁?
家事顺当,生活蒸蒸日上;家事不顺当,鸡毛蒜皮也会鸡飞狗跳。本期大讲堂,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刘琨公证员就遗嘱、继承、财产约定几方面问题向大家讲解,其中谈到一起孙子和继奶奶各持一份遗嘱争房产的案例,令人印象深刻。
公证遗嘱优势在哪
如今很多老年人有立遗嘱意识,刘琨首先介绍,遗嘱分为五类: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2、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3、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4、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5、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相对于其他形式的遗嘱而言,有着法定效力优势,客观条件优势,人员专业优势和查证便捷优势。
孙子和继奶奶各持一份遗嘱
刘琨举一经办案例:2015年11月,被继承人85岁的黄某去世,他生前与66岁女子李某共同居住在一套72平方米房子里。2016年1月,自称黄某之孙的小黄拿着一份公证遗嘱,向石城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手续,该份公证遗嘱是黄某于2013年1月订立。上面写着:立遗嘱人黄某与小黄按份共有某处房产,面积72平方米,其中黄某占10%产权份额。该房产系黄某单位福利分房,因年迈无力出资,由孙子小黄全额出资。在黄某去世后,上述房产中属黄某所有的产权份额归小黄所有。
公证员确认该份遗嘱真实性后,向黄某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进行核实,戏剧性一幕出现了,黄某再婚妻子李某宣称她才是该房产继承人,并向公证处提交一份自书遗嘱,遗嘱上写道:“本人黄某年过八旬,自老伴走后一直独居,后幸得李某照顾,生活无忧。待我死后,我愿将某房产留给李某,立据为证。立遗嘱人黄某,2015年×月×日。”
持公证遗嘱的孙子获得房产
本案争议焦点:黄某生前立有两份遗嘱,一份是小黄提交的公证遗嘱,另一份为李某提交的自书遗嘱,均是对同一处房产作出的两种截然不同的处分,究竟哪一份遗嘱有效?
《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嘱的形式包括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经查,小黄与黄某系祖孙关系。黄某生前共有两次婚史,原配妻子田某已于2011年死亡,田某死亡后,黄某于2014年与李某再婚。黄某共育三子两女,均系与田某所生;黄某与李某未生育子女。
首先,既然黄某生前立有遗嘱,就排除了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办理;其次,小黄持有经公证的遗嘱,李某提交的是自书遗嘱,以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再次,小黄作为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及时向公证处申办继承公证。综上,由小黄继承上述房产中属黄某所占产权份额。
为缓和家庭关系,公证员分别与李某及黄某几个子女谈话,告知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虽然自书遗嘱在后,但仍然不能改变公证遗嘱内容。黄某子女表示,虽房子不可能给李某,但还是很感谢李某尽心尽力照顾老父,愿以金钱方式对她表达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