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隆法院首次适用夫妻债务新司法解释

 来源:重庆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8/5/18 11:10:58 点击数:
导读:近日,武隆法院一法庭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黄某及其前妻刘某追偿权纠纷案,首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判决被告黄某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其前妻刘某不承担…

    近日,武隆法院一法庭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黄某及其前妻刘某追偿权纠纷案,首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判决被告黄某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其前妻刘某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黄某与刘某2011年3月登记结婚,于2016年4月离婚。2014年至2015年期间,黄某经常通过王某在其担任销售主管的不锈钢厂赊购材料,共欠不锈钢厂货款13万元,因黄某迟迟未支付货款,王某根据其与不锈钢厂的内部约定为被告黄某垫付货款13万元。随后,王某于2017年3月要求被告黄某出具“借条”,载明黄某借王某13万元,约定2017年3月30日还清。履行期届满后,黄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王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不锈钢材料买卖合同虽发生在被告黄某、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范畴,且借条的出具发生在离婚之后,原告王某也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根据2018年1月18日起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对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刘某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切实维护了刘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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