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的情形消失后可以调解离婚

 来源:重庆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8/4/9 11:00:51 点击数:
导读:重庆一女子未达法定结婚年龄而虚报年龄办理结婚登记,起诉离婚时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法定婚姻无效情形消失,是否可以认定为婚姻有效?近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的情况下,…

    重庆一女子未达法定结婚年龄而虚报年龄办理结婚登记,起诉离婚时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法定婚姻无效情形消失,是否可以认定为婚姻有效?近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的情况下,调解离婚。
  2005年5月,张某在福建省打工时与唐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2月9日,时年17岁的张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与唐某在安徽省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其伪造的身份证上载明张某的出生于1985年。2007年8月,双方生育一子。2017年6月,唐某因双方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张某当庭表示同意离婚,并对子女及财产问题与唐某达成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唐某办理结婚登记时,张某实际年龄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经核实双方身份信息,在唐某起诉离婚时,张某已经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育有一子,法定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该司法解释的文义来看,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该婚姻应当转化为有效婚姻,在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双方均同意离婚的前提下,可以调解离婚。故作出民事调解书:原告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法官释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当事人一方因未达法定结婚年龄而虚报年龄办理结婚登记,起诉离婚时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能否调解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认为,婚姻无效分为相对无效和绝对无效,未到法定婚龄和疾病婚姻属于相对无效,近亲婚姻和重婚属于绝对无效。如果无效婚姻欠缺的法定条件一旦被补足,则无效婚姻转化为合法效的婚姻,请求权人不能再提起无效婚姻的请求,也就是说,相对无效婚姻在经过一段时间后,如未达法定婚龄者已达法定婚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已经治愈,当事人再提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在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对“法定无效婚姻消失的情形”进一步作出明确解释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婚姻关系有效,这也是尊重当事人婚姻的事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需要。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本案在提起诉讼时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且双方对婚姻效力无异议,在认定为婚姻有效的前提下,应当按照离婚诉讼处理,在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可以调解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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