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妻子诉请离婚 丈夫给予经济帮助

  发布时间:2017/8/7 10:22:50 点击数:
导读:郎溪讯(陈洪民)近日,郎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精神病患者提起的离婚纠纷案件。法院在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的同时,判令男方宗某给予女方精神病患者郁某一次性经济帮助款15000元。郁某与宗某婚后生育一子。共同生活期间,郁…

郎溪讯(陈洪民)近日,郎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精神病患者提起的离婚纠纷案件。法院在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的同时,判令男方宗某给予女方精神病患者郁某一次性经济帮助款15000元。

郁某与宗某婚后生育一子。共同生活期间,郁某因患精神分裂症(经鉴定属于智力残疾1级)需他人照顾,常年居住在其娘家。2014年4月起,郁某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至今。近年来,宗某对患病需要治疗的郁某缺乏必要的关心和照料,双方由此产生矛盾。郁某的父母遂以监护人的身份帮助其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与宗某离婚,并要求宗某抚养儿子,给予其经济帮助10万元。

庭审中,宗某同意离婚,也同意由其抚养儿子,但认为其经济收入较少,既要赡养父母,又要抚养儿子,无力给予郁某经济帮助。针对双方的经济状况,法官先后到当事人双方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精神病院、村民委员会等部门进行了走访、调查。发现:郁某现在生活不能自理,无劳动能力,现长期居住在其娘家,由其父母照料,其享有的最低保障金每月仅有200余元,尚不够支付治疗所需的费用;宗某承包了几亩农田,农闲时在外打临工,年收入仅有2万余元;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郁某要求宗某给予其经济帮助能否得到支持,关键在于郁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时生活困难”的情形。本案中,双方离婚时无共同财产分割,郁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智力残疾1级,现仍未治愈。郁某虽享有最低生活保障,但其患病需长期治疗,且缺乏劳动能力,无任何经济来源,离婚后生活必然继续处于困难状态,应属于“生活困难”的情形。故,其要求宗某支付经济帮助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考虑到宗某主要靠在外打工维持生活,还尚有年幼的儿子需要抚养,经济能力较为有限。故在判令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宗某抚养的同时,判令宗某一次性给予郁某经济帮助15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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