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一份有效的财产遗嘱,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

  发布时间:2017/7/27 14:08:15 点击数:
导读:老人去世没立遗嘱,或者子女觉得遗嘱不公,继而亲人反目法庭相见,是家庭伦理剧的常见桥段。现实中,财产继承纠纷也不少,最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公布的数据还显示,遗嘱继承类案件有逐年递增的趋势。国人为何不爱立遗嘱…

老人去世没立遗嘱,或者子女觉得遗嘱不公,继而亲人反目法庭相见,是家庭伦理剧的常见桥段。现实中,财产继承纠纷也不少,最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公布的数据还显示,遗嘱继承类案件有逐年递增的趋势。国人为何不爱立遗嘱,立了遗嘱为何还会有继承纠纷?

要点

不立遗嘱,立的遗嘱无效,可能变成一个大问题

7月24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会上披露的一串数字让人唏嘘不已:2014年新收遗嘱继承纠纷案件56件,2015年为109件,2016年为121件,2017年上半年已收案90件,预计全年收案量将达到历史峰值。

随着国人财富增长,人口老龄化加快,财产继承纠纷变多,并非一时一地特有之现象。据《法制日报》报道,江苏是全国最早进入人口老龄化的省份之一,近年来,法院受理的财产继承纠纷也呈直线上升趋势。

财产继承纠纷案件增加,原因有二:一是没有遗嘱。这自然会引发纠纷,以广西南宁为例,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当地法院判决的98件财产继承纠纷中,超过六成没有遗嘱;二是被继承人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为何无效会在下文详解),于是继承人选择走司法途径维权。

小的财产继承纠纷,会破坏骨肉亲情;大的纠纷,则可能影响社会稳定。2015年,71岁的山西焦炭大王阎吉英去世,因其去世后未留下遗嘱,导致其妻子、情妇和6个子女为了遗产展开激烈的争夺。争夺最为激烈的时候,他的公司三佳煤化有限公司竟停发工资。

目前最乐观的估计是,中国2.2亿老人中,仅有1%订立了遗嘱。如果现状持续,未来因财产继承引发的各类矛盾可能越来越多。

为什么中国人不爱立遗嘱

说到中国人不爱立遗嘱,很多人都把责任归于传统文化——在中国,死亡是禁忌,活着的时候立遗嘱,是在诅咒自己。

这种解释不能说错,但肯定不全面。要知道,“怕死”是人类的天性。即使有宗教的抚慰,现代西方国家依然会开展死亡教育,帮助人们更理性地面对死亡。更何况,忌讳死亡,也不意味着人们不做和死亡有关的事情——过去,老人身体健康时,就会让家人把棺材做好;有的皇帝一登基,就开始给自己大修陵墓。

秦始皇自13岁即位就开始为他在骊山修建陵墓 图为秦始皇陵秦始皇自13岁即位就开始为他在骊山修建陵墓 图为秦始皇陵

中国人不爱立遗嘱,和古人没有完整的财产所有权关系更大。学者魏道明在《中国古代遗嘱继承制度质疑》(《历史研究》)指出,现代意义的遗产继承制度,需以单纯的个人所有权为前提,传统家庭观念和亲属观念的淡化为辅助条件。

他认为,一般而言,古代中国社会的个人所有权表现为共同共有权,个人不该也不能拥有单纯的个人所有权。所谓不该,是指传统伦理自始至终要求民众“敬宗收族”“共聚同食”,独立的个人所有权有悖于孝悌观念。所谓不能,是指从礼到法都极力排斥单纯的个人所有权,在产权关系上强迫实行以“大功同财”“同居共财”为形式的亲属共同共有制(大功之亲,指祖孙三代以内,“同居”的规模一般止于大功之亲)。

现存的历代律法,从唐《永徽律》到《大清律例》都明确规定同居家庭必须实行共财制度,禁止同居成员拥有个人私产,所有收入皆不能私自留存,而要上缴同居团体作为共有财产,由家长统一调度、管理。

史籍中屡屡出现的所谓“遗嘱”“遗命”“遗诫”等,不过是家长对子孙分家时的训诫,一般不涉及家产的具体分配;有些虽附有家产分配清单,但也只是家长作为名义上的主持人,按法律的规定进行分配,不能根据个人意愿随意分配。

这种财产分配传统,恐怕才是中国人没有遗嘱习惯的原因——财产如何分配早有礼、法规定,具体操作由家族权威主持,立了遗嘱也没啥用。

即使到了现代,在财产继承问题上,不少老人还有很强的家庭观念:自己死后的财产分配,得和亲戚、子女商量,甚至觉得子女不同意,立的遗嘱也没效力。实际上,按照我国的《继承法》,只要所立遗嘱是自己的真实意思,且内容合法有效,遗嘱就是有效的,不需要征得继承人的同意。

为什么立了遗嘱还会无效

说完了国人不爱立遗嘱的原因,下面说说为何现在立了遗嘱还会无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形式只有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如果遗嘱经过了公证,基本上100%有效,即使子女对财产分配不满,也只能忍了。

不过,公证遗嘱要由公证机关办理,变更遗嘱比较麻烦,如果老人临终想变更遗嘱,万一不及时,就可能无法变更。因此,很多人会选择自书或代书遗嘱这两种形式。不过,对于法律知识不足的老年人来说,想要自己立一份有效的遗嘱并不是那么容易。

首先,遗嘱所能处分的财产,只能是遗嘱人的个人财产,家庭共同财产要先确权,再分别订立遗嘱,如果订立共同遗嘱,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如果遗嘱没有考虑这一层,遗嘱人所立遗嘱很可能无效。

如果房子是共同财产,要先确权,再分别订立遗嘱如果房子是共同财产,要先确权,再分别订立遗嘱

以财新网的报道为例,北京的何先生和老伴金女士生前主要由二儿子赡养。2009年何先生和老伴立下遗嘱,内容为夫妻二人的共有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如一方先去世,则由健在一方继承去世方份额。最后一方去世后,房屋全部给二儿子继承。

该遗嘱由何先生书写,末尾处写有“老伴不识字,本遗嘱也完全符合老伴的意愿”字样。而后何先生在2010年去世、金女士在2014年去世。当二儿子想持这份遗嘱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却遭到了其他兄弟姐妹的反对,遂诉至法院。

西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何先生所立遗嘱虽写有符合老伴金女士的意愿,但金女士未签字确认,既不符合自书遗嘱形式,也不符合代书遗嘱形式,故只能认定何先生对自己份额处分的遗嘱内容有效,房屋在何先生去世后先由金女士继承,金女士去世后未留有遗嘱,房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其次,不少老人因在病中,或文化程度有限等,往往请人代写遗嘱。对于代写遗嘱,我国继承法对格式的规定很严格: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继承法对代写遗嘱的格式要求很严格继承法对代写遗嘱的格式要求很严格

如果代书遗嘱存在日期记载不清、代书人未签名、代书人非见证人等“细枝末节”的瑕疵,代书遗嘱也可能被判无效。

再次,无论立何种形式的遗嘱,均要确保遗嘱人有完全行为能力,因为按照我国《继承法》,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tips:(法官告诉你,遗嘱怎么写才有效)

简便有效的立遗嘱,不应该是难事

从长远来看,减少财产继承纠纷,需要公众转变观念,尽早订立遗嘱,但国家和其他社会角色也不应“静观其变”。

以公证遗嘱为例,其效力最高,也很受老年人青睐。2014年的一份调查显示,全国近3000家公证处的遗产继承公证量呈逐年递增趋势。不过,一般情况下,进行遗嘱公证需遗嘱申办人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在纸质化办公的时代,有上述要求可以理解;在网络发达的时代,公证遗嘱理应向网络化、无纸化努力,申请和修改遗嘱便利了,愿意公证遗嘱的人可能会更多。

此外,如何立遗嘱虽已写在法条中,但写了不代表人们能懂。以日本为例,为了帮老年人有效订立遗嘱,很多城市都开办了遗嘱培训班,这些培训班通常由律师事务所或企业举办,主要讲授如何撰写遗嘱,讲解成功的遗嘱范例,并现场答疑,通常老人可以免费旁听。这种普法形式值得我国借鉴。

日本解决人口老龄化相关问题的做法,值得借鉴日本解决人口老龄化相关问题的做法,值得借鉴

如果政府觉得力有不逮,还可以借助社会力量。目前国内也有一些公益机构在推动遗嘱登记和普及,除了提供知识服务,还制作了了不少遗嘱范本,并建立了自己的遗嘱数据库。不过,这类组织的数量依然很少,如果政府能制定一套完整的标准,并给予这些公益组织更多的支持,也有助于我国的遗嘱普及工作。

总之,内有动力,外有经验,立遗嘱更简便有效,并非可望不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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