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和债务如何处理?

 来源:东方烟草报 发布时间:2017/1/5 10:05:41 点击数:
导读:朱晨作  【案例】  陈某与妻子结婚六年了,婚后在县城共同经营着一个烟酒店。三年前,为了给家里老人治病,他到省城打工赚钱,以补贴家用,烟酒店则主要由妻子经营。  由于长期两地分居,加上外债所困,这两年夫…

朱晨

  【案例】

  陈某与妻子结婚六年了,婚后在县城共同经营着一个烟酒店。三年前,为了给家里老人治病,他到省城打工赚钱,以补贴家用,烟酒店则主要由妻子经营。

  由于长期两地分居,加上外债所困,这两年夫妻感情破裂,最近正在协商离婚,他们对这家烟酒店如何处理产生了分歧。此外,一年前,陈某的妻子瞒着他跟亲戚借了五万元钱用于进货,现在提出跟陈某分摊这笔债务。那么,陈某能要回这间店并让对方自己承担这笔债务吗?

  【分析】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该烟酒店作为陈某婚后共同经营的,即便在工商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只登记陈某个人的名字,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正常情况下,离婚时也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的。

  其次,《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陈某妻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亲戚借的五万元钱,其目的是用于正常经营烟酒店的投资行为,虽不是双方合意为之,但是作为对双方共同财产的店铺的投资,其所带来的收益是双方共同享有的。而且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所以,对于这用于进货的五万元债务,夫妻双方应该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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