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诉讼离婚自我证明”不利于保护

  发布时间:2016/6/14 15:03:31 点击数:
导读: 作者:堂吉伟德  80后女白领将丈夫诉至法院,自称长期遭受家暴,要求离婚。房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未破裂,丽丽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曾被家暴。近日,法院判决驳回了丽丽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自…
 作者:堂吉伟德

  80后女白领将丈夫诉至法院,自称长期遭受家暴,要求离婚。房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未破裂,丽丽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曾被家暴。近日,法院判决驳回了丽丽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自由恋爱后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王明表示愿意和好,且作出一定改正,丽丽亦应给对方和好的机会。(《京华时报》6月13日)

  女方如此坚定要求离婚,注定有着不得不离的理由。家暴当然可能成为一个好的借口,但同时也会因为调查取证难,而让合法的权利无法受到保护。家暴的可怕之处在于,其复杂性远非外界看起来那么简单。除了拳打脚踢的硬暴力之外,还有经济控制、双方冷战等冷暴力。置于其间的人,除了身心受到伤害之外,还可能会有丢失生命的风险。之所以发生悲剧,就在于很多女方受到男方恐吓而不敢离婚。

  从众多案例来看,女方勇于走出家门而诉讼离婚,需要冒着极大的风险和勇气。对于一个有家暴倾向的人,诉求离婚的结果,往往有两种趋势,要么是痛定思痛而改进,要么就是变本加厉走极端。若能出现“和好如初”的情况,当然是皆大欢喜。若是出现暴力的升级,并最终给弱势一方带来难以挽回的伤害,从某种意义讲,对于婚姻的保护,结果却成了背负原罪的巨大推手。

  离婚案作为一种民事诉讼行为,采取的是自证的原则。不过家暴的隐私化和复杂性,又使得自我证明很难。比如以让心理倍受煎熬的冷暴力来说,如果不是双方当事人的承认,外界很难取得直接的证明,若没有专业手段的辅助,置于其间的当事人,同样很难从中取得有效的证据。在保护婚姻权的原则下,法院的“慎离”结果,可能延长夫妻双方的痛苦,无视更合理的权利诉求。

  若是换一种角度,出于对家暴的特殊性的考虑,对女方的家暴诉求,不再基于自我提供证据,而是法官等专业人士,参与进行调查取证,比如走访当事人的“朋友圈”或者“亲友圈”,进行全方位的情况了解与调查。同时再对女方进行心理层面的干预,评估其离婚意愿下的动因,以此作出更为科学而合理的判断,家暴在诉讼阶段才不会有极高的“失败风险”。在除低离婚的成本和代价之后,对家暴的产生和延续,才能起到更为有效的中断作用。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指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已发现的家庭暴力,应当依法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妥善处理,不能以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或者属于家务事为由而置之不理,互相推诿。由此不难发现,对家暴加强司法干预是一项新的原则,也是离婚诉讼之中,家暴理由应当成为特例对待,而不能像其他民事诉讼那样,仅仅停留在“自我提供证据”阶段,并以简单化的“证据不足”而驳回。虽然离婚官司主要依据《婚姻法》,但同样也不能无视《反家庭暴力法》的保护性原则。

  如果说婚姻坚持的是“少离慎离”的司法原则,那么反家暴则是“不可轻忽”的保护原则,并在其间找到最佳的权利平衡点。司法讲求的是“事实为依据”,如何取得更准确的证据,就需要改进“自我证明”的惯例,让证据提供不再成为权利保护的樊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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