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离婚净身出户 妻子凭此索要财产

  发布时间:2014/3/11 10:33:08 点击数:
导读:南都讯记者朱鹏景通讯员刘洁琳姬鸿雁吴浩2011年陈先生与林小姐恋爱,男方为表诚意,购买小汽车赠与女方并办理过户手续。婚后一次吵架中为了安抚妻子,陈先生写下“离婚后所有财产归林小姐”的协议书。2013年林小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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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都讯 记者朱鹏景 通讯员刘洁琳 姬鸿雁 吴浩 2011年陈先生与林小姐恋爱,男方为表诚意,购买小汽车赠与女方并办理过户手续。婚后一次吵架中为了安抚妻子,陈先生写下“离婚后所有财产归林小姐”的协议书。2013年林小姐起诉至斗门法院,要求判定离婚并拥有所有财产。近日,法院做出宣判,判决双方离婚,小车归林小姐,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协议书有附加条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陈先生和林小姐结婚。婚后在一次争吵后,陈先生表示改过,并向林小姐出具了一份《协议书》:“陈先生同林小姐离婚后,林小姐得到陈先生全部财产(包括房屋、汽车等)。”但之后陈先生并无悔改,经常夜不归宿。林小姐于2013年12月诉至斗门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以及男方的房产、电器家具及小汽车归女方所有。

    庭审中,陈先生表示同意离婚,但辩称汽车是其婚前财产,其从来没有将该机动车赠与林小姐的意思,只是基于陈先生的前妻熟悉过户前的号牌,为防止其破坏才更换车牌并过户至林小姐名下。林小姐依据《协议书》要求分 得 部 分房产及家具的请求不能成立。该《协议书》所附的条件是“男方不会主动与女方离婚”,本案是林小姐主动提出与陈先生离

    婚的,因此该《协议书》所附的条件也就不成立。

    只拿回一部小车

    斗门法院认为,从协议书的内容来看,所处分的是陈先生的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协议不是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所达成的协议,而是对一方财产赠与另一方的约定,可以认为是陈先生对自己财产处分的意思表示,是一种赠与行为。

    涉案房产系陈先生婚前与其母亲共同购买,其占有的50%的产权属于其婚前财产,在未完成赠与交付或者过户登记的情况下,同样享有撤销的权利,原告林小姐不得以此为据主张相应财产。但婚前赠送的小汽车虽然系陈先生出资购买,但在婚前已经过户给林小姐,属于林小姐的婚前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判决二人解除婚姻关系,确认登记在林小姐名下的小汽车归林小姐所有,驳回林小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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