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患精神病治不好可离婚吗?

 来源:浙江法制报 发布时间:2013/9/6 9:41:09 点击数:
导读: 近日,慈溪法院审结一起精神病患离婚案件,判决准予这对夫妻解除婚姻关系。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案情:小葛自幼患有精神疾病,虽然在父母的照料下从未间断过治疗,但一直未能痊愈。小葛成年后,经人介绍,和邻村…

   近日,慈溪法院审结一起精神病患离婚案件,判决准予这对夫妻解除婚姻关系。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案情:小葛自幼患有精神疾病,虽然在父母的照料下从未间断过治疗,但一直未能痊愈。小葛成年后,经人介绍,和邻村的小蔡于2008年3月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两人感情一直比较平淡,双方偶尔会因为家庭琐事争吵,一直未生育。
  2010年7月23日,宁波市残联经鉴定,认定小葛构成二级智力残疾,并向小葛核发了残疾人证。同日,夫妻双方发生争吵,小葛于次日回娘家居住。
  2012年年底,小蔡起诉至慈溪法院,以小葛离家出走导致双方分居已逾两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要求解除与小葛的婚姻关系。由于小葛患有精神疾病,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
  葛母认为,小葛并未离家出走,是小蔡将其送回娘家才导致两人分居的;小葛是有精神病,但在婚前就已将相关情况告知小蔡家,因而不同意离婚。小蔡则表示,结婚时自己并不知道小葛有精神病。经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近日,法院经审理判决准予两人离婚。
  点评:在日常生活中,对于一方患严重疾病或精神疾病,另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人们往往会在道德上对要求离婚的一方加以谴责,认为是他或她不尽夫妻扶养义务,想甩包袱。因此,人们对此类案件法院准许离婚的裁判也存在误解。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否准予离婚的条件,除一方被宣告失踪外只有一个判断标准———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但究竟何种情形才属于感情确已破裂,实践中难以把握。
  因此,《婚姻法》列举了重婚、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等4种特定情形,并加之“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作为兜底条款。法院在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审查中,则一般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那么,患有精神疾病是否能成为阻碍离婚的抗辩理由呢?根据通俗的理解,一方患有较为严重的精神病,难免会影响夫妻生活质量,影响健康一方的一生,对健康一方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项明确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本案中,小葛和小蔡分居已逾两年,小葛患精神疾病又久治不愈,依法应当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小葛的精神疾病不能成为阻碍小蔡离婚诉请的合理抗辩。但如果离婚时小葛生活确有困难,小蔡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上一篇:26岁男子娶45岁富婆 嫌妻子老欲离婚法院不准 下一篇:丈夫性功能有障碍 妻子为求“性”福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