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孩子非亲生 男子离婚获精神抚慰金1万元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3/9/10 16:32:05 点击数:
导读: 新华网重庆9月10日电(记者朱薇)洞房之夜,新婚妻子告诉丈夫:“我怀孕了。”随后经亲子鉴定,孩子并非丈夫亲生。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两人离婚,女方归还男方彩礼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新华网重庆9月10日电(记者朱薇)洞房之夜,新婚妻子告诉丈夫:“我怀孕了。”随后经亲子鉴定,孩子并非丈夫亲生。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两人离婚,女方归还男方彩礼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生育小孩时50%的医疗费用。

  2011年,黄勇认识了小琳,11月8日,黄勇的父亲给小琳的银行账户上转去了5万元作为“彩礼”。12月13日,黄勇、小琳登记结婚。就在结婚的当天,小琳告诉黄勇自己怀孕了。第二年8月23日小琳生下了女儿。2012年底,受黄勇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报告,孩子与黄勇之间没有血缘关系。随后,黄勇将小琳告上了法院,要求与小琳离婚,并由小琳返还彩礼、赔偿损失。

  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又当返还多少?精神抚慰金究竟如何认定?生小孩的医疗费用是否应当分担?针对本案的焦点问题,重庆市二中法院逐一进行了评判。

  法院认为,黄勇在与小琳结婚前按照当地风俗,给付小琳5万元彩礼。但黄勇一直与父母居住在一起,无房屋居住,且无固定职业,生活较为困难,小琳应将5万元彩礼全部予以返还;小琳生育女儿小黄,黄勇认为是自己的亲生女,并对其尽到了相应的抚养义务,但经鉴定,黄勇与小黄不存在亲子关系,由此给黄勇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结合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认定小琳赔偿黄勇精神抚慰金1万元;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生育小黄支付的医疗费应当认定为是双方当事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支持,由于孩子生育费用9656.23元由黄勇父母支付,小琳应向黄勇支付的医疗费4828.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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