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讨前夫给第三者的购房款

 来源:上海法制报 发布时间:2013/8/26 16:21:11 点击数:
导读:徐萍(化名)与前夫陈康(化名)协议离婚已经2年,却再次把陈康告上法庭,要求分割陈康名下公司股权、车辆的折价款及其擅自给“第三者”交付住房折价款共510万元。近日,静安区法院对徐萍之诉判决不予支持。2011年6月…
徐萍(化名)与前夫陈康(化名)协议离婚已经2年,却再次把陈康告上法庭,要求分割陈康名下公司股权、车辆的折价款及其擅自给“第三者”交付住房折价款共510万元。近日,静安区法院对徐萍之诉判决不予支持。

2011年6月,徐萍与陈康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确认子女已成人无需支付抚养费, 2套家庭住房中的1套归徐萍所有,另1套归徐萍及子女共同所有,并由陈康协助徐萍办理相关房产过户手续,房屋剩余贷款则由徐萍承担,婚后债务50万元由徐萍承担。

今年6月,徐萍向法院诉称,在与陈康协议离婚中约定,未对陈康名下的公司及车辆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外,徐萍称自己发现陈康为婚外情的“第三者”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的单据。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理应予以分割,且陈康还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陈康支付名下公司股权折价款250万元,名下车辆折价款10万元及赔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出资给第三者购置房屋折价款250万元。

法庭上,陈康辩称原夫妻共同财产究竟有多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徐萍均知晓,自己没有半点隐瞒。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徐萍已分得了2套房产,且明确“双方对其他共同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该“其他共同财产”涵盖了夫妻所有财产,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不认同徐萍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1996年,陈康与徐萍成立了某设备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50万元,陈康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1998年4月,公司出具一张支票给上海某房产商,金额为20.1万余元,用途为购房,购房人吴媛(化名),房屋坐落本市鲁班路某号。吴媛还向银行贷款35万元及公积金9.1万元,而该贷款均由陈康与徐萍成立的某设备有限公司汇缴。此外,法院还查得徐萍诉称的一辆别克轿车,系2006年5月购得,登记在陈康名下并由陈康使用。

法院认为, 2011年6月,徐萍与陈康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了2套家庭住房归徐萍所有,未载明陈康也有财产取得。但明确了“双方对其他共同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这“其他共同财产”应当包括双方明列的财产以外所有夫妻共同财产。该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系徐萍与陈康婚姻存续期间所设立,徐萍应系明知。协议中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2套房屋归徐萍所有作了明确,还以“双方对其他共同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的兜底条款来明确夫妻财产已无争议,该协议不违背徐萍的真实意思,法院认为徐萍请求分割陈康名下股权及车辆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至于徐萍诉请要求分割陈康在1998年为吴媛支付购房款一节,因公司系徐萍与陈康共同开设,支付给案外人房款应视为双方的合意。即便徐萍要求主张首付房款及由该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汇缴归还银行贷款的请求成立,也应另案向吴媛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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