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可卿与清代婚姻家庭法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3/12/4 14:46:46 点击数:
导读:《红楼梦》中的秦可卿位列金陵十二钗正册,其命运判词为:“情天情海幻情深,情既相逢必主淫;漫言不肖皆荣出,造衅开端实在宁。”秦可卿是《红楼梦》中争议极大的神秘人物,刘心武研究她的原型,还专门形成了一门学问…

   《红楼梦》中的秦可卿位列金陵十二钗正册,其命运判词为:“情天情海幻情深,情既相逢必主淫;漫言不肖皆荣出,造衅开端实在宁。”秦可卿是《红楼梦》中争议极大的神秘人物,刘心武研究她的原型,还专门形成了一门学问谓之“秦学”。而引起笔者兴趣的,主要在于秦可卿短暂一生中所折射出来的清代婚姻家庭法。

婚姻关系的缔结

对秦可卿与贾蓉婚姻关系的缔结,《红楼梦》第八回一笔带过,“因素与贾家有些瓜葛,故结了亲”。谁素与贾家有些瓜葛?当然不是秦可卿。清朝实行家长主婚,讲求“父母之命”。《大清律例·户律》规定,子女“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

此处所谓“主婚”,并非单指“主持婚姻”之形式上的证婚权,它的核心权力是家长对子女婚姻的全面支配,包括子女婚姻对象的选择与确定。婚姻关系的缔结完全体现双方家长的意愿,子女的意愿则全无表达余地。

贾蓉和秦可卿不可能从相识到相恋,再从相恋到走进婚姻殿堂,他们只可能在各自家长的安排下“结了亲”——短短的三个字,既可以很复杂,也可以很简单。

往复杂里说,二人要成为合法夫妻,必须按部就班地履行“六礼”程序。“六礼”确立于周,沿用至清,分为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步骤,环环相扣,前一步走完了,才能走下一步。

从婚姻关系取得法律上的效力来看,“六礼”相当于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登记制度有事实婚姻之例外,“六礼”制度同样有例外。这就得往简单里说了,而“结了亲”的简单一说背后,却又离不开刘心武的复杂原型探究,即秦可卿实为帝室血脉,因政治权力斗争阴谋,被贾家对外以童养媳的名义从小抚养长大,直到与贾蓉完婚。至于书中所说秦可卿乃秦邦业养女,则是曹雪芹于不得已之下打的一个补丁。

婚姻的简单结法

且不去管刘心武的考证,先看曹雪芹是怎么交代秦可卿身世的,她父亲秦邦业“因当年无儿无女,便向养生堂抱了一个儿子并一个女儿”。在我们所处的时代,一个完全民事行为人可以仅仅“因无儿无女”,依法去收养他人的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因收养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形成拟制血亲关系,但在清代,就不能仅仅停留在曹雪芹交代的表层原因了。

《大清律例·户律》规定,“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姓,仍听收养,即从其姓”。只不过为维护宗族利益根本,防止外姓乱宗,该条的律注又说,“但不得以无子,遂立为嗣”。嗣子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如同姓同宗且昭穆相当等。所抱养之异性子既无法作为嗣子承继宗祧,那秦邦业抱养儿子只能是为了养老。

更离奇的是,秦家既非望族,秦邦业也只是一个工部营缮郎的小官,但他从养生堂抱来的女儿长大后竟然嫁给了贾蓉。

贾家贵为国公之后,百年诗书旧族,号为金陵四大家族之一。谚俗口碑云:“贾不假,白玉为堂金作马。”说的就是其家世的赫赫扬扬。宁国府一系自贾代化开始,三世单传才传到了贾蓉这么一根独苗,按理说,秦可卿的家世地位即使不如贾蓉,也不该相差太多。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国家的起源》一书中,论述家长制婚姻,“结婚是一种政治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绝不是个人的意愿”。

秦贾联姻,对秦家还好说,而对贾家来说,何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家世的利益又在何处起了决定作用?如按刘心武的研究结论,上述疑问便能得到合理解释了:秦可卿是废太子的女儿,被贾家秘密收养,对外宣称是贾蓉的童养媳,以为奇货可居。败露的风险诚然很高,然而一旦废太子一系能在权争中胜出,相应的回报也会很高,高到足以让贾家为家世的利益考虑,心甘情愿地承受其中的高风险。何况“宿孽总因情”,贾家原是废太子一系,诸般感情利益纠缠,避也避不过去。

童养媳的婚俗起于宋代,至清代成为社会普遍现象。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颁布施行的第一部婚姻法第二条明文禁止童养媳。

清代童养媳的婚姻无需经“六礼”程序,只在适婚年龄上有要求。关于适婚年龄,清律仅有原则性规定,“男女婚姻,各有其时”。一般指男子弱冠,女子及笄。《大清通礼》对此予以明确,男子适婚年龄16岁,女子14岁。民间则从各地习惯,早婚亦有之。家有童养媳的,待男女双方达至适婚年龄,圆房礼仪一切从简,不拘一定方式,周知亲朋好友即可。

秦可卿死亡前后

金陵十二钗正册最后一页画的是秦可卿,“诗后又画一座高楼,上有一美人悬梁自尽”。说的是秦可卿的死法,她系上吊自尽而亡,不是病死的。曹雪芹起初也是这样写的,第十三回上半回的本来回目叫“秦可卿淫丧天香楼”。后来脂砚斋觉得不忍,劝曹雪芹改写了秦可卿的结局,即“秦可卿死封龙禁尉。”

改是改了,却不彻底。书中多处留下了蛛丝马迹,如焦大喝醉了酒乱嚷,“每日偷狗戏鸡,爬灰的爬灰,养小叔子的养小叔子,我什么不知道?”爬灰是说秦可卿与公公贾珍偷情,养小叔子是说秦可卿与贾宝玉有染,正应了“情既相逢必主淫”一句。但在伦理秩序极为严格的清代,违背道德是要受刑事处罚的。按照清律,对通奸男女处以杖刑,并允许民间私刑乃至当场打杀。翁媳相奸的,颠覆家庭纲常,处以斩刑。

淫丧天香楼也好,死封龙禁尉也罢,总之,“形容袅娜,性格风流”的秦可卿死了。瑞珠丫鬟触柱而亡。宝珠丫鬟愿为秦可卿义女,“请任摔丧驾灵之任。”摔丧也叫摔盆,是在出殡起动灵柩时,摔碎棺前烧纸的瓦盆;驾灵是在出殡的过程中抬扶灵柩或在灵柩前引路。摔丧驾灵不是随便挑一个人,得孝子才行。孝子也不是随便当的,牵涉到死者家产的承继。只是在清代家族财产制下,秦可卿身为女子,丈夫和公婆都在,谈不上个人家产的承继,如此宝珠被允为义女,也无关利害。贾珍倒没亏待了宝珠,“即时传命,从此皆呼宝珠为‘小姐’”。

秦可卿毕竟是帝室血脉,其政治法律见识远超贾府众人。她死后托梦王熙凤,先是务虚,从理论高度上指出贾家有覆亡之祸,“否极泰来,荣辱自古周而复始,岂人力能可保常的”。接着务实,“但如今能于荣时筹画下将来衰时的世业,亦可谓常保永全了”。所筹画的世业是在祖茔附近多置田庄房舍地亩,一备祭祀供给钱粮,二备家塾运行之费。祭祀产业之能达成筹画目的,在于其法律地位,“便是有了罪,凡物可入官,这祭祀产业,连官也不入的”。

《礼记·祭统》云:“礼有五经,莫重于祭。”《左传》云:“国之大事,在祀与戎。”足见得祭祀在古代中国的重大意义。祭祀祖先是尽孝行为,受到官方褒扬鼓励,祭祀产业由此而有特殊法律地位。今天的台湾地区,仍有祭祀公业,即以祭祀祖先为目的所设立之独立财产。

秦可卿身处清朝承平之日,站在家族的立场,堪称大事的无非祭祀祖先和读书做官。为防“盛筵必散”,此时多置祭祀产业,将来“便败落下来,子孙回家读书务农,也有个退步,祭祀又可永继”。脂砚斋之所以不忍见曹雪芹用史笔写秦可卿,正因她为贾家这一番眼光高远的尽心筹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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