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遭遇骗婚 民政部门:婚姻不可“撤销”

 来源:合肥晚报 发布时间:2013/11/28 16:58:27 点击数:
导读:  花重金“娶”来的媳妇,转眼就没了踪影。庐江县两男子遭遇骗婚后,不仅人财两空,还在婚姻登记系统中背负着“已婚”的虚名。由于民政部门拒绝为他们撤销婚姻登记,两人遂将民政局告上了法院。今天上午,记者从庐江…

  花重金“娶”来的媳妇,转眼就没了踪影。庐江县两男子遭遇骗婚后,不仅人财两空,还在婚姻登记系统中背负着“已婚”的虚名。由于民政部门拒绝为他们撤销婚姻登记,两人遂将民政局告上了法院。今天上午,记者从庐江县法院获悉,该院行政庭一审判决,撤销两位原告的婚姻登记。

  新娘婚后12天“失踪”

  2007年5月11日,庐江县村民王某与一名自称“阿布”的女子,一道向庐江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申请登记结婚。

  王某与“阿布”是此前不久才经人介绍认识的,“阿布”自称是四川人。作为结婚的条件,王某还向“阿布”的娘家人付了1.8万元的彩礼。

  可是,同月23日,结婚仅仅一个多星期后,“阿布”就突然没了踪影。随后,庐江县公安局调查发现,“阿布”在结婚时所提交的身份证号是虚假的。

  无独有偶,当地的另一位村民也遭遇了同样的骗局。

  民政部门:婚姻不可“撤销”

  两人遭遇骗婚,不仅人财两空,还在婚姻登记系统中背负着“已婚”的虚名。他们曾就此要求民政部门撤销登记,却被拒绝了。

  据庐江县婚姻登记处解释,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仅可以就受胁迫婚姻行使撤销权,而且必须由受胁迫的一方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而上述两人在登记时,均属于自愿,不属于可撤销的情况。

  “在登记结婚的时候,民政部门不应该审查证件的有效性吗?”日前,两人先后来到当地法院,起诉民政部门。

  登记机关对假材料不负责

  法院在审理时认为,婚姻登记机关有对结婚登记当事人的申请履行审查及询问当事人结婚意愿的法定职责。当事人在申请结婚登记时,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导致结婚登记错误原因,正是骗子故意以虚假身份信息申请与原告结婚,致使民政部门颁发结婚证错误。因此,当地民政部门已尽审慎的审查职责,原告要求民政部门审查结婚登记时,审查出当事人提交结婚登记材料真实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庐江县民政局向两位原告颁发的结婚证。 (记者 李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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