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结婚"状告民政局 法院要求撤销《结婚证》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3/11/21 10:22:59 点击数:
导读: 柳州市一女子到市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时,却被告知自己于9年前已经和一名台湾男子登记结婚,面对莫名“被结婚”,该女子将柳州市民政局告上了法院。11月20日,记者从柳北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经审理判决民政局撤销先…

 柳州市一女子到市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时,却被告知自己于9年前已经和一名台湾男子登记结婚,面对莫名“被结婚”,该女子将柳州市民政局告上了法院。11月20日,记者从柳北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经审理判决民政局撤销先前颁发的《结婚证》。

  登记被告知已婚

  2013年3月,市民黄艳红(化名)和未婚夫到柳州市民政局结婚登记时,该局工作人员告知黄艳红已于2004年10月与台湾籍男子施安(化名)登记结婚。而黄艳红则声称自己至今未婚,她表示自己根本不认识这名与她结婚的男人。为此,黄艳红曾要求民政局撤销其颁发的《结婚证》,但民政局拒绝了黄艳红的请求。黄艳红只好将市民政局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

  庭审中,民政局代理人辩称,民政局根据法律规定,仅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所提供的材料做形式上的审查,没有义务也没能力进行实质上的审查。而当时“黄艳红”提供的户口簿、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的内容均是一致的。民政局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对第三人施安与《结婚证》上的“黄艳红”所提供的相关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后,颁发了《结婚证》。所以,民政局颁发结婚证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同时,民政局一方认为,原告黄艳红对自己的身份信息管理不善,导致《结婚证》上的“黄艳红”故意伪造身份证明,骗取婚姻登记。民政局在本案当中也是受害人,因此本案的不利后果应当由第三人施安和《结婚证》上的“黄艳红”来承担。

  结婚证被判撤销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上的“黄艳红”签名与原告黄艳红本人签名明显不一致;且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黄艳红”名义的女性申请结婚登记时使用的身份证以及《结婚证》上照片中“黄艳红”也明显与原告黄艳红本人的相貌不一致。对于以“黄艳红”名义的女性与第三人施安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材料,民政局虽有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但却并未发现有人利用虚假证件冒用本案原告黄艳红之名义与他人登记结婚,并致使本案原告黄艳红无法进行登记结婚。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存在发证事实错误之客观情形,故该证依法应予撤销。


上一篇:撤销他人有效婚姻 未告知诉权被判无效 下一篇:两男子遭遇骗婚 民政部门:婚姻不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