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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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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昌美与被告陈进彩离婚纠纷一案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巫法民初字第303号 原告刘昌美,男,生于1976年10月12日,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务农,住巫溪县胜利乡胜利村2组。身份证号码:511227197610121015。 被告陈进彩(又名陈敬彩),女,生于1973年8月7日,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务农,住巫溪县胜利乡胜利村2组。身份证号码:511227197308071029。 本院于2009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昌美与被告陈进彩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贾尚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并自由恋爱,1991年10月12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1996年9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1991年9月16日生育一女,取名刘小林,1994年2月15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成芝。被告陈进彩于2000年初外出务工,长期分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双方协议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昌美与被告陈进彩(又名陈敬彩)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刘小林、子刘成芝随原告刘昌美生活,由被告陈进彩一次性给付子女的抚养费5000元(已当庭付清); 三、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被告陈进彩自愿放弃分割,均归原告刘昌美所有; 四、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1.3万元,原告刘昌美自愿承担清偿; 五、原、被告离婚后,被告陈进彩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原告刘昌美不得阻碍、干涉。 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0元,被告陈进彩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该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贾 尚 安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 达 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