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离婚理由光怪陆离

 来源:泉州网 发布时间:2008/5/22 10:27:30 点击数:
导读:在台湾,城市男女离婚的理由越来越“新鲜”。丈夫不准妻子上班,离婚;妻子与干弟弟穿内裤共处一室,离婚;丈夫召妓要妻子“观战”,更得离!  日前,台北“地方法院”判了两桩离婚…

      在台湾,城市男女离婚的理由越来越“新鲜”。丈夫不准妻子上班,离婚;妻子与干弟弟穿内裤共处一室,离婚;丈夫召妓要妻子“观战”,更得离!

  日前,台北“地方法院”判了两桩离婚案。一件是,妻子向法院指控丈夫召妓到家,还逼她目睹性交过程,因此要求离婚;另一件则是银行女主管不堪丈夫怀疑,还把她反锁在家不准上班,诉请离婚。法院均予判准。

  而就在同日,台湾“高等法院”也判了一件离婚案。丁姓男子指控妻子,与干弟弟同室而眠,要求离婚。法院审理后,认定已婚女子单独与非配偶男子同室而眠,即使两人身着衣物且分睡床上地下,也已违背善良风俗,足以对其丈夫造成心理上的极大伤害,因此改判双方离婚。丁某指称,他与妻子于1988年初结婚,婚后半年就签下离婚协议书,同年10月,妻子产下一女后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迄今已10余年,期间妻子不但拒绝返家,还在外与干弟弟赖某同居,被他会同警方查获,因此以通奸及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等理由诉请离婚。丁妻辩称并未与干弟弟同居,只是借房间让他打地铺,绝无其他关系,且该被控通奸事件已经“检察官”处分不起诉,丁某不得据此诉请离婚。士林“地方法院”一审时,法官调查后,驳回丁某之诉。全案上诉二审后,“高院”则做出完全相反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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