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婚姻收养登记

  发布时间:2007/4/20 14:47:06 点击数:
导读:国内收养登记  被收养对象:未满十四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未满十四周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和儿童;未满十四周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国内收养登记

  被收养对象:未满十四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未满十四周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和儿童;未满十四周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须提供的证明材料:收养人户口簿、身份证;收养人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收养人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收养人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子女情况的证明;指定的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及被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只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1)收养人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亲自到弃婴(儿童)所在区、县(市)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须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前由收养登记机关办理弃婴公告(公告期为两个月),公告费由收养人交纳。

  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居民收养登记:收养人应持护照或身份证;港、澳、台同胞回乡证、台胞证;经有关机构认证的收养人出具的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有效期六个月),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须经收养国和送养国的主管机构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亲自到重庆市婚姻收养登记管理中心办理收养登记。

  办公地点:重庆市婚姻收养登记管理中心

  详细地址:渝北区龙溪镇金龙路235号荣升大厦四楼

  负责人:潘鸿滨
    联系电话:(023)679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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