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

  发布时间:2007/3/8 11:34:03 点击数:
导读:《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那么,如何认定感情破裂呢?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那么,如何认定感情破裂呢?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6、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7、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8、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精神病而与之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9、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

上一篇: 下一篇:离婚标准保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之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