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女告前夫 讨要别墅已还款

  发布时间:2007/3/7 15:54:17 点击数:
导读:2005年,于女士与丈夫王先生协议离婚。离婚时分得一套仍欠有按揭款80多万元的别墅。离婚后1年,于女士还清按揭款。此时,于女士忽然“醒悟”过来——这是婚姻存续间的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前…
2005年,于女士与丈夫王先生协议离婚。离婚时分得一套仍欠有按揭款80多万元的别墅。离婚后1年,于女士还清按揭款。此时,于女士忽然“醒悟”过来——这是婚姻存续间的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前夫王某承担一半的责任近日,渝北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
   
    1998年10月,24岁的于女士与王先生结婚。2002年9月,两人以于女士的名义在龙湖香樟林按揭购买了一套别墅,面积约300平方米,总价126万元,首付38万元。2005年11月1日,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其中,按揭购买的别墅归于女士所用。随后,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一年后,于女士将别墅的按揭款余额及利息80余万元付清。“我当时疏忽大意了,没有对别墅的贷款余额偿还问题进行约定。”于女士认为这笔债务产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应该是双方共同债务,所以应当共同偿还,于是2006年11月17日向渝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夫承担一半债务即给付原告于女士40余万元。
 
    王先生对此并不买账。他认为,当时他们已约定谁要别墅谁就承担债务;还有,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需在1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而于女士是在1年后才提起诉讼的,已过诉讼时效。
 
    这笔债务到底该不该让王先生分担?法院审查发现,协议上确实没有对这80多万元的偿还问题做具体明确约定。但协议中明确写有该套别墅是按揭房,可见于女士是知道这笔贷款的,而于女士没有提供充分合理的证据证明当时订立协议时有被欺诈、胁迫情形,所以此协议是有效的。
 
    法院同时认为,双方在协议里就债权债务进行了专门约定,如果这笔贷款没有在前面隐含处理的话,就不应遗漏;根据常理,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般原则是谁要房子谁还贷款;并且如果于女士认为该协议有失公平,应在1年内提起诉讼。综合以上原因,法院驳回了于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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