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
已回复2010/9/8 22:58:12
父母因年龄超过60岁购房不能办理按揭,就用子女名字办理了购买手续。但首付和按揭款均为父母每月自行支付(每月按揭付款均由父母工资卡上支付)。现因子女离婚,对方以房屋户主是配偶为由,要求分割部份房产,请问这种要求在法律上是否支持?谢谢
如果父母是在子女婚后购买的房子并登记在子女名下,一般推定为是对子女的赠与,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如无明确表明赠与自己的子女的,一般视为赠与子女及其配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方可以要求分割该房产。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0/10/8 16:2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