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援助
已回复2007/1/20 23:56:22
律师:
你好!
我现在是一个离婚的女人,孩子是我在抚养。因离异时是人民法院裁定的,孩子的抚养费法院未作出明确的判定,现在孩子已上小学,我虽然也再婚,但家庭总收入也不高,而且我的工作还不是固定的。故,今天找到你们想咨询一下,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我想他(前夫)对孩子支付抚养费用,我又该如何去做?如果他不支付,我又该如何去做?
你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7/1/22 11:0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