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样的情况我有法律责任吗?
已回复2008/10/9 11:26:57
你好!
我的情况比较特殊,也许用平常的道德观看我们可能是我们错了。但事实是被逼无奈,迫不得已!
我与我的“爱人”没有法律认可的结婚证书,但我们彼此相爱,一起生活至今十三年。可笑的到现在他都没有能够离掉他那段可恶的婚姻。中间曾多次努力,对方皆以死相逼而无果。为此我们双双调离工作远离那个可憎的城市,在他们分居三年以后,依然没有能够争取离婚成功!为此,我们付出具大的精力与代价,我不懂我们只是想平静恩爱的过好日子,走向幸福的路怎么就如此艰难。曾经的爱变得满目疮痍!
现在我想请问律师,如果再继续这样下去,在法律上我有责任吗?将会有怎样的后果?
女士:
你好!
构成重婚有两类人,其中一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这一类人构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则属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骗,则不构成重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朋戚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如果你们的情形还够不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么只是同居关系,没有什么刑事法律责任。如果构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么有可能构成重婚罪。
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建议到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为宜。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10/9 14:4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