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已回复2008/8/1 16:43:23
律师您好:我们结婚3年多,自丈夫第一次提出离婚后从没拿出生活费,且他早已做好准备,没有共同财产.今又提出离婚,我问离婚前的生活费能否在判离时补给?
女士:
您好!
夫妻间的抚养义务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方确实需要抚养;另一方确实具有抚养能力。所谓一方确实需要抚养,是指该方无独立生活能力,具体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年老、患病等,生活水平将急剧下降,不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所谓另一方确实有能力抚养,应给抚养费的一方,应该是从婚姻中获得利益的一方,并且是有相应经济能力和经济条件的承担给付者,可以通过物质上的资助等方式是另一方能够生活,摆脱困难境地。
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夫妻间才互负抚养义务。
同时,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具体你们之间是什么一种状况,我们也不是很了解。如有其他疑问,建议你到律师事务所当面详细咨询为宜。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8/3 13: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