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同居关系中的子女问题
已回复2008/7/14 12:58:20
我弟弟去年经介绍与本市一个女孩认识并同居(女方90年生的,我弟弟87年生的),同居两三个月之后,因个性等原因分手,分手后女方告知怀孕了,当时希望双方能订婚,但是女方不答应
后来女方称孩子打掉了,并且问我们要了几把块作为流产的费用
但是上个月的时候突然说孩子并没有打掉,住到我们家了,7月9号顺利产下一女
女方要我们付2.5-3万元的青春损失费,这个法律上支持吗?另外孩子我们抚养的话,女方需要出抚养费的吧?
如果孩子女方养,那我们按月付小孩的抚养费之后,还需要付别的费用吗?
先生(女士):
你好!
法律上没有青春损失费的法律规定,女方索要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孩子归你们抚养,女方当然要出抚养费,具体你们可以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判决。一般来说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及必要的医疗费。
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建议到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为宜。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7/14 14:5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