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婚姻是否可以单独一方在大陆地区申请离婚判决
已回复2008/6/6 14:09:14
我是一位从台湾来大陆工作的台湾人,在台湾已婚并有两子,因在大陆工作期间与妻子感情不合,妻子在台湾居住,我则在大陆居住并工作领有长期台胞签证及工作证,并于2006年10月与妻子签立在台湾签立分居,并双方不得干涉对方生活协议,现因本人在近期与大陆一位女子交往,想与大陆女子结婚生子,但是台湾婚姻尚未离婚,请教我能否在大陆法院申请与台湾妻子离婚诉讼
先生:
您好!
涉外离婚诉讼是解除涉外婚姻关系而引发的诉讼。依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涉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中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这里的涉外因素包括夫妻一方是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或者婚姻登记在国外办理。
对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的离婚诉讼,如果双方均为外国人,我国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也就是说您不能在大陆法院申请与台湾妻子离婚诉讼。
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建议到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为宜。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6/10 10:5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