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如何要求履行补充协议之约定
已回复2008/5/29 13:17:59
尊敬的律师:概述:
男方婚前有一小孩,女方婚前离未育,2005年5月结婚,婚后双方有一女孩(2005年11月1日出生),2007年5月18日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中无一切内容约定。2008年3月5日,双方自愿签定补充协议。现女方因无法获得支持(1、男方对补充协议的履行不配合,2、男方房屋仍在按揭中,也未实际办理产权证),要求履行补充协议之约定,咨询方法。
详情:
1、婚前:
男方有一女孩,在银行有按揭房屋一套(杨家平西郊支路28号广厦经典),目前依然在按揭中,但该房至今未去办理房产证的相关手续(即银行也没此房屋的房产证);女方婚前在银行有按揭房屋一套(大公馆九龙大厦),2008年提前还贷,现已拥有完全产权;
2、婚后:
2005年5月双方结婚,双方婚后实际居住在男方的按揭房处,并于婚后育有一女孩(2005年11月1日出生);
3、离婚:
2007年5月18日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中无一切内容约定(财产、子女及其他);离婚后,女方仍在男方处居住至今;
4、离后签定补充协议:
2008年3月5日,双方自愿签定补充协议,女方主张获得婚后共同小孩的抚养权,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1000,教育医疗费用平摊,双方还主张将男方在银行的按揭房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归女方所有,男方无条件协助女方将该房过户到女方名下。该协议已双方签字。
女士:
你好!
离婚协议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但不由合同法调整,它是双方合意一致达成时生效。但这只是一个民事协议,还没有执行力。如果对方不履行,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
《婚姻法解释(二)》中也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的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但该文件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建议你向法院起诉。
如有其它问题,建议到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为宜。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5/29 16:4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