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的困扰
已回复2008/5/19 19:32:53
律师您好,我是重庆人,2000年和一个台湾人结婚,他一直想要小孩,可是我不能生育,从2005年起我们就没有过性生活。而且他的工作让他经常不回家吃饭,还要经常出差,有时很晚才回家,我和他完全没有话题。现在我想要提出离婚,但是财产的部分让我很为难,因为我没有工作,家里的一切全是他购置的,包括现在的房子(2003年买的,还在还贷中),如果要财产分割的话,我应该可以要求些什么?贷款的部分是不是我也要承担?
女士:
您好!
根据《婚姻法》第1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 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生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这里不包括明确只属夫妻一方的赠与或遗赠。(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八)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九)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以下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还包括,婚前各自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2)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转业费;(3)离婚时,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职业上的用物。当然,贵重物品除外;(4)离婚时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和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5)夫妻间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包括合法的书面约定和双方均承认的符合事实的口头约定为个人财产。
您的情况您说的不是非常清楚,不好作出明确答复。您可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作出判断。对于按揭房,如果法院判给了你丈夫,那么你可以得到一定的补偿。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建议到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为宜。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5/21 14:2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