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制的电子邮件内容可否做为诉讼证据
已回复2008/5/14 20:48:29
尊敬的律师:
你好!
女方和第3者有同居事实,他们同居期间互相有电子邮件来往,我得到邮件内容并用视频软件录制下来,请问这证据法院能采纳不
先生:
你好!
对于收到的电子邮件,一般人无法直接修改其内容,因为收件箱中的电子邮件是只读文件,拒绝修改。如果纯电子邮件信件的信头上均带有收发件人、收发件人的网址、收发件时间等详细资料,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可以结合其他补强证据认定。
对于当事人而言,如果想将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提交法院,最好采用公证的方式,将电子邮件打开及打印内容的过程全程公证,将公证书提交法院。或将载有电子邮件的软盘交到法院,由法院主持双方在场打开邮件并打印内容。
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请到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为宜。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5/15 11:2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