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已回复2008/4/30 21:52:38
尊敬的律师:
你好!
我于2007年1月30日协议离婚,一11岁儿子随男方生活,但一个月后,由于男方没有时间带孩子,我们又重新到民政局把孩子的监护权变更过来了。现在,由于孩子正值青春期,非常叛逆,母子之间经常发生矛盾,导致关系非常紧张,而孩子父亲除每月付300元生活费外,根本不配合我教育孩子,我实在无力教育孩子,想着男孩子随父亲生活可能更有利于他的成长。请问我是否可以通过打官司,在孩子同意的情况下,将孩子监护权判给男方?
女士:
你好!
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你和男方可以协商解决,同时也要尊重孩子的选择。如果不成,你可以以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维护孩子的利益来作出恰当的判决。
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议到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为宜。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5/3 10:1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