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到一方当事人的离婚诉讼
已回复2008/4/17 13:50:56
尊敬的律师:你好!
我姐姐于2003年结婚,03年5月有一小孩,至今未满5岁.因她们双方感情不和,于2005年各自离开娘家走后,至今杳无音讯,前一月左右的时间我的爸妈收到男方给姐姐的离婚诉讼书,法院要求在一月内出庭,家里多次联系都不知道我姐的下落.后我们替她回复过答辩书,法院说因不是我姐亲笔委托,不具备法律效益.男方在出庭时间过后交了800元钱又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诉讼请求,要求在三个月内出庭,三个月内未到庭法院就将实施判决,但我姐现在都还没有一点消息.因为我姐的小孩(我的侄女)一直生活在娘家,有了很深厚的感情,万一在三个内都找不到我姐,我们想把侄女留下来这种可能性大吗,要是我们自己愿意留下来的,男方对我侄女的抚养权会不会受到影响?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我们认为虽然小孩在她外婆家住了两三年,但这种关系还是比不上与父亲的直系血缘关系。法律规定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这种权利也不是随便可以剥夺的。况且,她母亲也没有尽到抚养教育的义务。法院很有可能将孩子判给她父亲。如果这样,除非他不履行监护职责,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才可以请求更换监护人。
如果你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建议到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为宜。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4/17 14:55:33